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招聘单位及计划数
此次专项招聘拟面向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所辖街道范围内的在岗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公开招聘17名事业编制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优秀、群众认可度高;
3. 年龄在就业年龄段;
4. 在社区连续任党组织书记6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
5. 一般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6.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7. 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8. 首次招聘以2020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计算连续任职年限,划分就业年龄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纳入招聘范围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以及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专项招聘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12月24日。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应选择任现职所在城区提供的招聘岗位报考,不得跨城区报考。报考人员须携带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街道(片区、新区、管理区)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的证明]到各城区组织部门参加报名及资格审查。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报名或报考人员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此次专项招聘考试。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城区组织部门统筹负责,主要审查报考人员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并现场向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
四、考试
根据本次专项招聘的岗位特点,本次招聘考试由面试和业绩考核两种形式组成。
(一)面试
(1)确定面试入围人员:本次考试不设开考比例,资格审查通过人员为面试入围人员,直接参加面试考试。
(2)面试内容及方式:面试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3)面试时间:2020年12月27日(星期日)
面试地点:具体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二)业绩考核
业绩考核重点考核应聘人员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期间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社区党建、基层治理、化解群众矛盾、解决群众问题等方面所取得的实绩。业绩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包括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评议和社区群众民主评议。业绩考核工作由各城区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成绩计算
面试及业绩考核满分均为100分,分别按40%和60%比例算入考生总成绩。
五、考察
根据考生总成绩,依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选。对于总成绩低于70分的,不得进入考察环节。
考察工作由各城区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突出考察社区党组织书记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等内容。对在疫情防控、社会治理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或者获得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的,可以优先聘用。
六、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依照考察情况和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由各城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考生自愿放弃、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的,各城区可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无递补人员的,相应招聘岗位计划取消。
七、公示和聘用
各城区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根据考生总成绩、考察、体检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各城区党委审定后,在人社部门或各城区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征求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由各城区报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经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后,各招聘单位与新招聘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管理岗位等级,按所聘管理岗位执行相关薪酬待遇。
八、其他
本公告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14-6368895;0714-6516859。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格格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