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2020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精神,现将十堰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人员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向村(社区)干部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1∶1.5差额确定,其他职位等额确定,其中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考生体能测评结果须为“合格”。关于综合成绩同分情况的处理以《报考指南》第二十五条解释为准。(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
因考生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的,在该职位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递补人员,其中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考生体能测评结果须为“合格”。
二、体检时间和地点
请参加体检的考生于2020年12月1日(周二)上午6:30以前到十堰市行政会议中心集合(北京中路8号,十堰市行政中心院内,考生可乘坐15、16、91路公交在“市行政中心站”下车,凭笔试准考证、身份证进入)。
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体检费440元(因考生手机等通讯工具提前集中保管,请考生自备现金,由体检医院据实收取),与报名登记表同版的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2.参加体检的考生在体检前要注意饮食和休息。体检前三天不做剧烈运动,不能酗酒、熬夜;体检前一天20:00以后不得进食、23:00以前就寝;体检当日空腹,在未做完抽血和B超项目检查前,不得进食进水(包括饮料),以免影响检查结果。抽血和B超项目检查完成后,可在体检地用餐。体检当天要穿着轻便服装,不要佩戴饰品等。
3.妊娠期或体检当日处在生理期等特殊情况,考生在填写体检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体检时应向体检工作人员及体检医务人员报告。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二十三条解释为准。
4.体检项目及其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等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在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还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体检考生须配合检查,无故不予配合的视为主动放弃。
体检后,对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且须在体检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安排当日、当场复检,考生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检。考生对非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考录机关提交复检申请,考录机关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市委组织部等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有权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应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医疗机构由市委组织部等体检实施机关按有关规定确定。体检结论由市委组织部或考录机关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擅自向体检医疗机构打听或领取体检结论。
6.参加体检的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听从体检工作人员安排。体检全过程实施封闭管理,期间严禁使用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手表、蓝牙耳机等),如有携带者体检前须关机装袋,并在袋上写清自己的姓名后,交给体检工作人员保管,否则按违纪处理。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查阅体检表体检结果,不得与体检医生谈论与体检项目无关的内容或擅自打听体检结果,不得与本次体检无关人员会面或交谈,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体检现场,否则取消体检资格。对于体检中冒名顶替和调换体检样本,或有其他舞弊情形的,按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考生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严禁考生家长及陪同人员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和医院体检区域。
7.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资格的,按《湖北省2020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第八条规定确定是否递补体检人选(递补体检人员另行通知,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以免错失递补机会)。
8.考生须严格遵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有关事项。体检全程佩戴口罩(核验身份时需临时取下),报到时主动出示健康码(绿码),并接受体温测量。对持非绿码或体温超过37.3℃的考生,按医疗疾控部门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体检前14天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还应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联系电话:0719-8109429。
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
2020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格格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