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改进新时代选调生工作,培养造就大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骨于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调生,是指省委组织部从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和服务基层项目的往届大学毕业生中选调到基层培养锼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条,新时代选调生工作,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源头工程,是多渠道吸引优秀人才的战略之举,是为党政领导人才作战略储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应当着眼干部队伍长远发展,采取更加积极主动措施,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把更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吸纳到选调生队伍中来,为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干部人才支撑。
第四条,新时代选调生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分级分类、精准选调原则;
(五)重在培养、合理使用原则;
(六)动态管理、优进绌退原则。
第五条,选调生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 机构编制、人社、 教育等部门及高校参与。 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调录用
第六条,选调对象为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 服务基层项目满2年的往届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选调范围的人员。
第七条,选调计划根据编制数量、 干部队伍结构情况合理确定,一般应占本年度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左右。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30%;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选调对象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热爱基层工作。
(三)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表现良好,发展潜力大。
(四)作风朴实,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群众观念强。
(五)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应届大学毕业生中,本科生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2周岁;往届大学毕业生中,本科生不超过28周岁,硕士及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2周岁。
(七)身心健康。
(八)符合选调的其他条件。在校或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存在学术不端或道德品行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选调对象。应届大学毕业生中,优先选调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人员、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人员、贫困边远地区报考原籍所在地职位的人员。往届大学毕业生中,优先选调中共党员、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人员、贫困边远地区报考原籍所在地职位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不同机关和岗位需求, 实行分级分类选调,可以对选调生的专业、能力、学历、毕业院校等提出差别化要求,增强选调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基层选调职位,应当结合基层实际设定选调条件,优先选调对人民群众有感情、立志于投身基层并能适应基层环境开展工作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省、市级机关选调职位,应当突出选调综合素质好和专业能力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民族地区选调职位,应当注重选调少数民族优秀大学毕业生。各地在选调计划中可拿出一定比例到特定高校定向选调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条,选调生招录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进行,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制定选调计划,下发选调通知,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选调公告。
(二)个人报名。按照有关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选调对象向所在高校或单位党组织提交报名申请。
(三)组织推荐。按照管理权限,应届大学毕业生由高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推荐,往届大学毕业生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负责推荐。
(四)资格审查。按照选调职位相关要求,省委组织部组织市(州)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根据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对象。面向特定高校或特殊专业定向选调的,可单独组织考试。
(六)考察。按照规定程序,由省委组织部或市(州)党委组织部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用对象的重要依据,防止简单的以“考”代“选”或以分取人。
(七)体检。组织拟录用对象进行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八)公示。省委组织部对拟录用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录用。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确定录用为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向有关高校和单位发文予以确认。被录用的选调生应当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要求按时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由相关市(州)党委组织部或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选调生一经确定录用,不得另找工作单位(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的除外)。未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有关高校和单位不得办理改派或调档手续。
第十一条,新招录的选调生,原则上应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基层选调职位新招录的选调生,一般安排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作,录用后到村任职2年时间,其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市(州)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组织选调生参加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中性工作,但每年不超过3个月。省、市级机关选调职位新招录的选调生,在录用后或试用期满后,可安排到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基层锻炼,时问不少于2年,并至少安排1年时问到村任职,所在单位不得延期选派或提前调回。选调生在村任职期间,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
第十二条,各高校和单位按照新招录选调生的分配去向,及 时办理派遣报到以及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转递等手续。分配到市级以下机关的选调生,其档案由市(州)党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后,再转递到市级机关或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分配到省级机关的选调生,其档案由省级机关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选调生 正式录用后具备公务员身份,其管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执行。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取消或缩短试用期,不得突破规定任职定级。
第三章培养锻炼
第十四条,坚持选调生到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 的地方培养锻炼,接触基层农村工作,了解国情民情,取得最基本的基层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明确培养锻炼方向,制定培养锻炼计划,落实培养锻炼指施。
第十六条, 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基层锻炼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选调生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强化作风养成和责任担当,增强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省委组织部每年对新招录的选调生进行1次岗前培训。每年举办1至2期往居选调生培训班。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将选调生培训纳入于部培训总体规划,定期举办选调生专题培训班。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每3年应当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1
第十七条,加强实践锻炼。 通过墩苗打磨、岗位历练、挂职锻炼、艰苦磨砺等形式,优化成长路径,促进选调生在实践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
(一)墩苗打磨。有意识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到基层一线和直接百向群众的岗位工作,促进远调生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中接地气、受教育、转作风。
(二)岗位历练。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坚持递进式培养,安排选调生到吃劲的岗位和矛盾多、任务重、困难大的岗位进行历练,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多接触具体事情和问题,经受扎实锻炼。
(三)挂职锻炼。对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选调生,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挂职、跟班学习,拓宽视野,提高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艰苦磨砺。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专项活动、重点工程建设、信访督查、援藏援疆等急难险重任务,在实践锤炼中不断提升解决问题、担当作为、推动落实的能力。
第十八条,搞好传帮带。按照 对一”原则,选调生所在单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人,在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进行传帮带,通过“压担子”、定目标、提要求,帮助其熟悉情况、增强本领、锤炼作风。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选调生日常管理制度。 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帮助选调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和鼓励选调生认真履职尽贵、积极干事创业。
第二十条,加强选调生考察考核。 坚持定期分析研判,考察考核结果与培养使用挂钩。选调生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转正定级,考察不合格的,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录用资格。选调生工作满2年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不适应党政管理工作的,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关爱选调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选调生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选调生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条件,鼓励选调生放手工作,勇于作为。
第二十二条,选调生在基层实际工作时间满2年后,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以参加上级机关的遴选考试。选调生参加其他机关公务员招录或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应事前征得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同意。选调生每人每年只能参加1次遴选、招录招聘考试。
第二十三条,实行选调生调动备案审批制度。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内跨市(州)调动或调往省外的,由调出单位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内跨市(州)调动的,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前,调入单位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应当与调出单位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四条,建立选调生动态管理制度。对于工作满10年的,或年龄满40周岁的,或所任职务层次在副处级以上的,保留选调生身份,不再进行重点跟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
(一)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或群众反映较差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自动离职、辞职的;
(五)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六)其它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第二十五条完善定期推荐优秀选调生制度。 各地各单位每年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选调生进行考核推荐,分层分类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选调生名单,提出培养和使用建议。优秀选调生名单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重点掌握,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选调生信息库。 各地各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记录选调生培养、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市(州)党委组织部每年底应当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选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选调生的选拔使用,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重在培养、合理使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有计划地选拔优秀选调生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交流到上级机关和重要岗位。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或破格提拔。
第二十七条,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或选拔后备干部,应当把选调生队伍作为重要来源,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选调生接受组织挑选。
第二十八条 , 引导和鼓励在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工作一定年限、担任一定职务的选澗生,到基层担任领导职务、银炼成长。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 优先从优秀选调生中挑选。省、市(州)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拿出一部分职位定向遴选选调生。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选调生工作纳入“新时代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经常性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对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具体指导,督促落实选调生日常管理措施,促进选调生成长成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贵协调机构编制、人社、教育等部门和各高校党委,共同做好选调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省委组织部统一负责全省选调生工作,组织开展选调,指导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做好选调生考察把关、培养锻炼和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全省选调生的调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每年底对选调生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选调生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分析研判,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四条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选调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与选调生交心谈心,帮助其解央工作、学习、生活等具体问题,创造良好环境;每年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告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包括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严肃选调生 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严禁以权谋私、违规安排子女亲属等。选调生的人选推荐、选调录用、岗位安排、基层锻炼、试用转正、任职定级、培养使用等纳入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 (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 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以前有关选调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格格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