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宜人社规〔2012〕1号)的规定,及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面向在宜都市内服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三支一扶”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8名。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数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具体为枝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红花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各4名。考生集中统一报名,入围人员凭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选岗。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在宜都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报名: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已进入本市内(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9年11月5日至6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2.报名地点: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股(陆城长江大道219号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咨询电话:0717-4837174)。
3.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交纸质《宜都市2019年定向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1寸登记照2张。符合以上报名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身份由宜都市人社(“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认定,大学生村官须提交宜都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并盖章。应聘人员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供真实材料。在招聘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应聘资格。
4.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5.资格审查:由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6.发放准考证:资格审查通过后当场发放准考证。
(二)考试招聘办法
1.笔试。考生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在规定时间内未参考的考生,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1)笔试内容:笔试内容为基本素质和综合应用能力测试。
(2)笔试时间与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面试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2)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的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宣布。面试考官由7人组成,其考官选派按相关规定执行。
(3)面试要求。考生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综合成绩计算。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遇综合成绩并列,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在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仍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则以笔试成绩确定;若仍然成绩并列的,则加试笔试成绩从高到低分排序确定。考生综合成绩及时在宜都党建网http://www.yddj.gov.cn/ 、 宜都人社专题http://www.yidu.gov.cn/rs/公告。
(三)体检、考核
1.体检。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按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者,则从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考核。由市人社局联合用人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工作方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观念以及应聘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如考核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资格,则从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和聘用管理
考核结束后,由市人社局将拟聘人员综合情况进行审定,并对拟聘人员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如无异议,市人社局根据相关程序下发聘用通知书,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应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宜人社规[2012]1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凡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工作要求
1.招聘工作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和条件,严禁泄露机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招聘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考试命题、制题、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中如需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若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并取消相关考生应聘资格。
3.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
(责任编辑:格格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