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鄂教人函〔2024〕2号)、《竹溪县2024年公开招聘高中阶段学校教师公告》精神及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公开招聘高中阶段学校教师体检考察递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考察递补对象确定
截止2024年7月11日,我县确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教师体检考察人选中3人主动放弃,依据体检考察公告的有关规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考察对象1人。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报考学科 |
准考证号 |
备注 |
1 |
李春辉 |
政治 |
20240100407 |
弃权 |
2 |
李欣颖 |
物理 |
20240500408 |
弃权 |
3 |
钟竹竹 |
心理健康教育 |
20241200128 |
弃权 |
4 |
郭雪 |
心理健康教育 |
20241200129 |
递补 |
二、体检考察时间及方式
(一)体检时间及方式
参加体检考察递补对象于2024年7月15日上午7:00带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竹溪县教育宾馆集中,统一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交通、食宿、安全等由考生自行负责。
体检时要空腹,体检前饮食要清淡,体检前一天晚上8点以后至体检期间不进食、不饮水及各类饮料。
(二)考察时间及方式
考察时间定于2024年7月16日至7月22日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考察采取函调档案或实地考察的形式进行,竹溪县教育局人事股统一发放调档函,调阅考生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对考生的资历核实并调查了解考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工作期间学习及思想品德表现情况。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经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3)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4)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5)曾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近三年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19)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20)政治品德不良的;
(2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体检考察要求
1.确定为竹溪县2024年公开招聘高中阶段学校教师体检考察递补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2.体检合格人选在竹溪县教育局人事股领取《干部调档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档案资料及考生政审材料报送到竹溪县教育局人事股。
体检和考察均达到“合格”的人选确定为竹溪县2024年公开招聘高中阶段学校教师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逾期不参加体检、考察的人选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
1.体检须知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竹溪县教育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1:
体检须知
各位考生:
为准确做好本次体检工作,准确反映你真实的身体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体检均应到指定医院集中体检,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虽属指定医院但非集中体检结果也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的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免冠照片。
4.参加体检的考生体检前不做剧烈运动,不能酗酒、熬夜;体检前一天晚上8:00以后不得进食、11:00 以前就寝;体检当日空腹,在未做完抽血和B超前,不得进食(含牛奶和清水之类的饮料) 。
5.女子受检人员妊娠期或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和尿液检查,待妊娠期或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人员,事先告知医务人员,勿做X光检查。
6.请配合医务人员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你的录用。
7.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项目。
8.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责任编辑:格格木)